一年一度的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啦!
小编从湛江市消委会了解到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覆盖了房产、教育培训、
装修、美发、农业养殖等投诉纠纷
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案例吧
你觉得哪个案例最典型
▼
案例一
57位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
美发店赔付约8.55万元
湛江市开发区某美发店位于繁华的闹市区,于年7月11日开业。该店曾大力推荐消费者办理充值优惠,由于价格优惠,吸引了许多消费者充值消费。但在年4月11日,消费者到该店消费时,发现店已关门停业,联系不到任何人,且美发店张贴了房东的告示“因承租人业务需要,已解除租约合同,特此告示。”无奈之下,先后有位消费者到湛江市消委会投诉。
(下滑阅览)
根据该店营业执照核定的登记事项,经过调查,市消委会发现该店商铺的房东因承租人无法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于年4月5日与承租人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并已于年4月11日收回了租赁的商铺。因此,该店无实际经营场所,已无法继续经营。市消委会多次约谈该店经营者,要求其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余额。但经营者谢某辩称:美发店是3人共同合伙经营的,在年9月24日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书里他只占20%的股份,因此只能承担20%的责任。
市消委会认为,位消费者与该美发店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消费者办理并充值会员卡,该店接受充值并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实际上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证明显示,该店是个体工商户。因此,谢某作为经营者,其与他人的合伙关系是其内部的关系,故其与他人的合伙关系不影响消费者有关款项的清算。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委会分两批次支持位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年9月18日,开发区法院对57件案件作出了判决。判令该美发店共支付元给消费者,谢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市消委会已为57位消费者办理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手续。
消费提示:这个案例是一个预付式消费的案例。预付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从经营者处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它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传统交易方式,也区别于先提供服务或商品后付费赊欠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性和风险单向性特征。也就是当消费者将预付款交完后,就失去了主动权,消费者可能就要承担着经营者突然跑路倒闭、易主、服务内容承诺与实际不符、霸王条款限至权利等退费难风险,同时也失去了预付本金利息。因此,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就是选择了高风险。所以,能不预付式消费就不要预付式消费,或者不要参与大额的预付式消费。
案例二
消费者在市场买鱼被刺伤脚
法院终审判决经营者赔偿治疗费
年5月28日下午,消费者陈女士和黄先生一起到经营者林所在的湛江市赤坎区某农贸市场水产行经营鲜鱼买卖的档口买鱼,黄先生挑选好鲜鱼后放在林提供的篮子等待称重时,有一条鱼从篮子里跳出来并刺到了陈女士的左脚,造成陈女士左脚受伤的事故。当时,林用黄花菜帮陈女士处理了伤口。次日,陈女士发现左脚受伤的伤势加重,遂到湛江赤坎某西医诊所进行治疗,医疗费为元。因伤情未能治愈,在6月4医院进行门诊治疗,门诊费元。
治愈后,陈女士要求林支付元治疗费,林不同意。陈女士向赤坎区市场监管局海田市场监管所投诉。接诉后,海田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在海田农贸市场物业管理公司的会议室开展调解工作。经营者林反映:消费者让赔偿医药费,但鱼是从篮子跳出来,刺到消费者,不单单是本人的问题,而且消费者索要的医疗赔偿过高,不合理,因此,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海田市场监管所作终止调解处理。
随后,消费者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市消委会支持诉讼。
(下滑阅览)
市消委会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陈女士和黄先生到林的档口购买鲜鱼,黄先生将挑选好的鲜鱼放在林提供的篮子等待称重时,林作为经营者应履行确保鲜鱼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义务,但因林缺乏谨慎注意的意识,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以致鲜鱼从篮子里跳出来并刺伤了陈女士的左脚,因此,对于该次事故的发生,林应承担全部责任。
市消委会遂派出工作人员代理消费者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向经营者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对陈女士的医疗费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林表示不申请鉴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林未能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陈女士的医疗费不合理,故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限经营者十日内支付元。经营者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于年5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诉求,维持原判。
消费提示:近年来,游乐场游玩受伤、酒楼消费被开水烫伤、商场购物摔倒等情况时有发生,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遇到问题时积极与商家协商解决,要妥善保管好消费凭据、事故发生时的照片或影像资料、治疗所有票据证明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二手跑步机当新机售卖
经营者假一赔三
市民薛先生酷爱跑步,刚搬进新家,便登陆东网,在某商家花元购买了一台跑步机。8月20日,该商家派员上门安装,但是,有颗螺丝怎么拧都安装不进去,且螺丝旁边划痕很多,在一旁察看的薛先生认为购买的是“二手货”,不是全新机器,便立马打电话向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接电后,通知薛先生保管好证据,并通过安装师傅证实是安装之前存在的。
(下滑阅览)
8月21日,薛先生到市消委会反映情况,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导薛先生将涉诉相关证据如图片及视频等向东后台反映以及向商家反映。商家回复:该店销售的全是新机,螺丝无法安装可能是机器焊接开孔的时候,螺丝孔位没有开好;至于划痕可能是师傅打包的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划痕,可以退换货。消费者对商家的回复不满意,同意市消委会提出的由法定第三方鉴定的意见。东售后通过视频详细看了划痕的情况,也认为这些划痕是上一手安装的时候造成的,建议商家妥善处理。最终,商家同意假一赔三,共赔付元,并给予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全新的跑步机。
消费提示: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应当当场查验货物,查看商品是否与网站图片及宣传信息一致,确认商品无问题后再签收快递。如发现商品包装破损、短缺或错误、质量问题等,当场向配送人员指出并拒收整个包裹或致电客服中心处理。
案例四
手机专卖店将已激活的手机当新机销售
人民法院判定经营者欺诈
年2月21日,市民陈小姐在湛江市霞山区某购物中心内的电子产品经营部购买一台华为nova7pro-8+G5G亮黑色手机,支付了手机价款元。该经营部的门面显示为华为手机专卖店。
当天,陈小姐回到家中,在华为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