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问
吴某是一名健身爱好者,年3月,他决定购买一台跑步机。吴某到了某品牌专卖店后,服务员介绍有一款跑步机可以先试用一星期后付款,吴某决定试用一下该款跑步机。吴某将跑步机带回家后,在使用时发现该跑步机的速度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于是三天后便将该跑步机退回专卖店。但此时专卖店却让吴某支付三天的试用费。吴某认为专卖店没有预先告知自己试用需要支付试用费,所以这种要求不合理,自己不会支付试用费。
那么,专卖店要求吴某支付试用费的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答疑
专卖店要求吴某支付试用费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专卖店在告知吴某跑步机可以先试用后付款时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不购买需要支付试用费,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吴某不需要支付试用费。在试用合同中,商家应该将自己的条件提前告知,在试用后再要求支付试用费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法律是不允许的。对于之前没有明确约定试用费之后要求支付试用费的行为,消费者可以直接拒绝。
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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